近日,江蘇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征求《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對原有《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做了較多修訂。
一、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此前中標候選人是排序的,新規取消了這一描述,也就是說中標候選人不再進行排序。也與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相適應。
二、違規處罰加重。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很多,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串標的情形更加細化,處罰更重。
三、關于否決投標。投標人的報價為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可以作為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四、新增內容。除了修訂舊有的規定之外,本次《條例》還新增了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電子招投標、工程總承包等相關內容。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具備開標、評標條件,并能滿足保密及監管要求的場所,經使用該場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審核后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這也與廣東等外省市的做法相一致。